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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世茂:世茂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0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3年7月6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23-044)称,本次回购期限为期三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2023年9月27日,你公司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临2023-084)称,截至2023年9月26日,公司本次回购期限届满,回购金额5,003.12万元。回购金额显著低于回购报告书约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之下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情形。为防

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按照整改期限完成相关回购事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将根据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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