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12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9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32名激励对象授予894.266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3年12月12日
独立董事签字:
耿成轩 况世道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