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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场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ESG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方案。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五名(一般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另专设ESG工作组,由战略与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推进ESG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于公司战略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二)关于ESG事宜

1.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3.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ESG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准备决策所需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协议等支撑性文件;

(二)研究起草公司ESG治理架构体系方案;

(三)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信息的公开披露;

(四)管理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ESG事宜,协调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五)其他ESG相关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组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相关战略决策事项的正式提案。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送达。特殊情况下,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通讯或口头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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