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半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股东大会职责
(一)审定本制度;
(二)决定聘请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一)审核本制度;
(二)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准备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通过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独立董事可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认真讨论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认真调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拟解聘或不再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拟解聘或不再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信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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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