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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 强化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 无须提名, 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则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

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的编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批准;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 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并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 就相关事

项做出决议, 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 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

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五)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

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

时电话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相关董事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或解除职务的情形,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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