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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

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

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四)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 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

人的建议;

(五) 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 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

议;

(六)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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