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公司提名程序和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