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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下述范围内的交易: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贷款(含授信额度),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上述事项均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工作;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协调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人选;

(八)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审批公司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十)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批准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需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可由总经理行使决策权之外的交易或事项;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和3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委托或代理非关联董事代为出席;非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提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议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地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的与会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有义务向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和资料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对于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评估后,才可提供给董事会作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董事或董事会秘书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将表决结果通知各董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与会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本人或其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一起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各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其中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四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结合全球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趋势,就公司在相关产品及技术的领先型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工作年限、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适合市场环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政策以及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上述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评定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负责对公司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董事会各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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