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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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有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的管理及任职资格等事宜另行作出的规定相抵触,按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