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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智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为了加速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及业务进一步扩展需求,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保理业务。本次拟授权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总计不超过8亿元,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单笔业务金额及期限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2、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保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国内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具体合作机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团队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额度有效期: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单项保理业务

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买断式转让。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7、实施方式: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后,可加速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及业务进一步扩张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8亿元,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单笔业务金额及期限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能有效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8亿元,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单笔业务金额及期限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六、备查文件

(一)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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