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与组成第三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2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并无不良司法记录。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专项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权;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通讯表决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
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