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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深交所的问询,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

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

(四)减持原因;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规范。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规范,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者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主动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深交所报

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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