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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

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做出更严格规定的,公司将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三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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