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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及召集权。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八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主持人应组织与会股东充分讨论议案后表决。第十条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就议案内容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答复股东的质询、询问。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其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的单独统计;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十五条 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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