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信测标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五)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提名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名委员会是否按照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委员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二十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提名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待公司完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