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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测标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79.02万元。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53.5480万元。
2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79.0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53.54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3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5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6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
7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第一百〇六条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第一百〇六条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10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1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2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13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5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2第九条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第十条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内,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第十条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6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9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11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2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发行优先股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14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5新增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16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7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三、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条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人,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3第八条(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或授权总经理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及委托理财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或不得授权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或授权总经理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及委托理财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或不得授权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须遵守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才能生效。(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须遵守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才能生效。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5新增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新增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7第十五条(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8新增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9第十六条(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0新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1第十七条(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五)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2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3新增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14新增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15新增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存本规则第三十条所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16新增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17新增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18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公司同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会议情况。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同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会议情况。
19第四十五条(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20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决议公告及时报送深交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21新增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中载明。

四、对《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2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待公司完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五、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八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除外)不属于第七、八条情形,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除外)不属于第七、八条情形,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六) 对外投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 ………… (六) 对外投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 ……
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
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新增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4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5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6第十八条(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就本条第一款第(三)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
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新增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8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9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10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第二十五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11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第四十三条(一) 被担保人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情形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责任人应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情形的。
13新增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4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七、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十三条(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提供担保; (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七)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八、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八条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第八条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3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4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5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九、对《独立董事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3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第四条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5第五条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6第六条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六条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7第八条(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第八条 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审计或其他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第九条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9新增第十条(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新增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1新增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12新增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13新增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工作经验。
14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5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16新增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17新增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18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19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20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21第十六条(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22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
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23新增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24新增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25新增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26新增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若公司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7新增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28新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29新增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30新增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1新增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2新增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33新增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34新增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35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删除
36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删除
37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占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席位。删除
38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删除
39第二十三条(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40新增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41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42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43第三十一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44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法定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45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删除
46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7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48新增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49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待公司完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十、对《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三条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条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登记和报送。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第六条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4第七条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重大采购合同、重大合作协议;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未能清偿重大债务和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5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 由于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6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若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若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7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记载的内容进行确认。
8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上述第十三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还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上述第十三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还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9新增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10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及深圳交易所。
1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12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1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方式,知悉的时间,知悉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删除
15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16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7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响公司对其处分。
18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后生效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十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3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4第五条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删除
5第六条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第五条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态。
6新增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7新增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第三章注:本章改动内容较多,以章节进行列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第三章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中小投资者; (二) 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营理念;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行政法规进(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9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计划及日常事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计划及日常事务。
10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11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存档期限十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12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后生效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十二、对《信息披露实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应当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条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新增第三条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四条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6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删除
7第六条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8第七条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七条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9新增第八条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新增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11第八条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十条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
12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13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并在其网站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

删除
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公司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15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16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删除
17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删除
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符合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删除
19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20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23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24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九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已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九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25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删除
26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删除
27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未能清偿重大债务和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8新增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29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0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第四十二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第三十八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32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33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4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35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二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二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6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37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8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39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40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41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42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及电子信箱供股东咨询。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及电子信箱供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咨询。
43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四) 上述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4第一百〇四条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后生效实施。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十三、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2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三) 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3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 (四)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违反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违反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5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6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四、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新增第八条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第十条(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一条(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新增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5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6新增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公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7新增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的,应当包含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8新增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9新增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10新增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后,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11新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12新增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3第十三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第二十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二条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4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15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6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审计事宜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审计事宜的书面资料,及时答复委员提出的问询,并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其他相关事宜。(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进行审议所需的其他信息、数据和资料。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17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18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19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20新增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21新增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22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等。
23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十五、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十条(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五)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新增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第十七条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4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5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委员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6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7新增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8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二十年。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二十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9新增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提名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十六、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十一条(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每年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 “奖励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实物 (包括动产及不动产)、股权、股份或任何其他薪酬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第三方出任受托人的信托形式持有股份,按薪酬委员会决定的条款奖励董事及/或经理人员)对任何董事及/或经理人员进行奖励; (六)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经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 “奖励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实物 (包括动产及不动产)、股权、股份或任何其他薪酬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第三方出任受托人的信托形式持有股份,按薪酬委员会决定的条款奖励董事及/或经理人员)对任何董事及/或经理人员进行奖励; (六)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新增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第十七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定期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4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5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6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7第二十五条(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及时答复委员提出的问询,并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进行审议所需的其他信息、数据和资料。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8第三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二十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二十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9新增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十七、对《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2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3新增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委员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4新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5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6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7新增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战略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十八、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十九、对《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十、新增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条款的具体内容参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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