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料,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组织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需召开定期会议, 提名下一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如因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需召开临时会议,提名更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 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委员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需要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由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