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327号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玉忠、刘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3号《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玉忠、
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在你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张家港市乐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鑫投资)获配1,510.99万股,配售金额11,000.00万元。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玉忠、时任控股股东刘斌关联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与乐鑫投资签署《协议书》,约定乐鑫投资本次认购的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金安全及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9%,否则陈玉忠、中国能源应以现金补足差额或者乐鑫投资有权以年化收益9%的价格向陈玉忠、中国能源或其指定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出售股份。你公司未在2018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玉忠、时任控股股东刘斌,
主导并签署了上述定增保底协议,但未及时向你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玉忠、时任控股股东刘斌向认购方作出最低收益保障,可能影响股票发行价格,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重要内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信息,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我所将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