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
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责。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力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
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
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
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
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形成沟通意见函提交给审计委
员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发生年报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