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九条 属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决策: (一)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订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联交易协议; (二) 经总经理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长或证券部收到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针对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是否同意的意见,并且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还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 第九条 属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决策: (一)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订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联交易协议; (二) 经总经理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长或证券部收到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 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