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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3-107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0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具休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新增内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有关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相
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均不变。以上内容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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