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通过听取公司管理层对此事项的情况汇报以及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的简介、证照和资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较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一致认可;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续聘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支付收购Pole Star Limited 100%股权部分对价”结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为股东创造价值,该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初大智 | 刘晖 | 侯富强 | ||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