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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7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截至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美方焦化除外)累计向美方焦化提供的借款本金余额为20,133.00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成后,美方焦化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借款将被动变为公司为美方焦化提供的财务资助,其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

公司及子公司已与美方焦化签署还款协议,要求美方焦化在本次重组完毕后1年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交易对方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北京沣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67435901XX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良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1,738.8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8年04月16日
营业期限2008年04月16日至2099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炼焦;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关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其70%股权

3、被资助对象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
1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4,217.2270.0000%
2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25,777.7828.0991%
3内蒙古新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743.881.9009%

合计

合计91,738.88100.0000%

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7954712Q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18层1825
法定代表人刘宜峰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年9月10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日用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无。内蒙古新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新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18MA0PXH0C4R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企业总部大楼3336
执行事务合伙人圣康世纪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4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6月27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自有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自治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无。

4、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09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129,116.81143,683.30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13,020.4115,026.57

总资产

总资产223,121.63285,104.50

负债总额

负债总额129,116.81153,540.21

净资产

净资产94,004.82131,564.29

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57.87%53.85%

项目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256,564.10495,766.60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37,709.55-26,882.94

净利润

净利润-37,760.53-27,388.25

上述表格中2022年的数据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5、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美方焦化其他股东由于财务状况及资金安排等综合原因,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美方焦化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将按照实际使用金额以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算资金使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022年度,上市公司按发生额累计向美方焦化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9,600万元。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已与美方焦化签署还款协议,要求美方焦化在本次重组完毕后一年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交易对方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北京沣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成后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事项与美方焦化签署了相关协议并约定了还款计划,同时公司及子公司已与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北京沣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保证合同》,采取了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严重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成后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事项与美方焦化签署了相关协议并约定了还款计划,同时公司及子公司已与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北京沣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保证合同》,采取了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严重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成后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事项与美方焦化签署了相关协议并约定了还款计划,交易对方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北京沣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采取了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我们认为,上述借款要求交易对方进行担保事项属于公司风险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财务资助风险较小,不存在对外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提供给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财务资助本金金额合计为189,392.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9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成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合并报表外主体(原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财务资助本金金额合计为124,989.3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9%。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关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建军陈跃杰
韩 朕何锡慧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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