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因本次激励计划原定第一个考核期间已过,且当前宏观状况、行业市场环境较公司推出本次激励计划时发生较大变化,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激励对象积极参与和全面激励的效果。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择机推出更加切实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扩大激励对象范围,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实现股东、员工与公司多方共赢。
三、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权益尚未授予,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二)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承诺
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公司承诺,自董事会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