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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秘书1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战略委员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委员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在战略委员会秘书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就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出框架材料和初步意见,供战略委员会进行论证研究: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活动,并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负责人主持,负责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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