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则 ...... 5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战略与发展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有关于重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准备相关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
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