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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9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8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

(七)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韦强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6人,代表股份数84,987,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27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数30,320,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8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82,54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00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27,881,8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0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数2,438,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7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数2,438,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74%。

4、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31,387,893股,

同意股数30,124,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9741%;反对股数1,26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025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29,05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8323%;反对股数1,26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167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韦强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84,987,960股,同意股数84,0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14%;反对股数90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8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29,41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048%;反对股数90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995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姓名:田璧、孟庆慧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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