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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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