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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具体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相关手续。本次《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特此公告。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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