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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文件后,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侨源气体(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侨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眉山侨源进一步发展,满足眉山侨源日常经营的需要。目前眉山侨源经营情况良好,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眉山侨源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智(签字)王少楠(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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