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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阅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如因回避导致决议无法形成,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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