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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全资子公司宁波费曼电缆有限公司在授权额度内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降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有利于提升全资子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内部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等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能形成有效控制。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宁波费曼电缆有限公司在授权额度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钱坤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钱坤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补选钱坤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事务所”)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公司自聘任中汇会计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中汇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张晟杰

孙裕彬

叶 玲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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