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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捷捷南通科技经审计的2022年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持股比例与交易作价孰高资产净额×持股比例与交易作价孰高营业收入×持股比例
本次交易101,600.00101,600.001,788.75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对应财务数据762,482.45423,201.74182,351.06
占比13.32%24.01%0.98%

注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注 2:以上财务数据均为2022年末/2022年度经审计数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预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捷捷投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公司自上市以来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楼奕颖危 唯陈 熠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锦雄万静雯吴旺鑫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杨锦雄
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
高瑾妮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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