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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审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审查意见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南通苏通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苏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峰泽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通挚琦智能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30.24%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4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制定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于2021年3月召开第四次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本次交易事宜之初,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就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确保本次交易有关信息不外泄,具体如下:

1、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方案、形成意向、协议签署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4、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设有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交易进程的信息以及协议双方为促成本次交易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且不得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6、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7、对于因本次交易事项形成的协议、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对于废弃不用的本次交易文件草稿,必须销毁,避免非相关人员阅读该等文件草稿。

综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审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楼奕颖危 唯陈 熠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锦雄万静雯吴旺鑫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杨锦雄
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
高瑾妮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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