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闯先生、施蓉女士、吴江先生、蒋晓明先生、倪建国先生、杨比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金闯先生、施蓉女士、吴江先生、蒋晓明先生、倪
建国先生、杨比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森先生、马卫东先生、尹维达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杨森先生(会计专业人士)、马卫东先生和尹维达先生尚未取得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2、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杨森先生、马卫东先生、尹维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名激励对象的348,365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关于公司部分房产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将部分闲置租出的房产从固定资产科目变更至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且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并增加公司整体收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 龚菊明 | 赵蓓 | ||
时间: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