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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

特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5号文件批准……第二条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5号文件批准……
3第二十五条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删除)第二十五条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4第二十八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5第二十九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

份,注销股份应向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份,注销股份应向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7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份而导致其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在6个月以内卖出该部分公司股票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前款所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份而导致其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前款所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8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9第四十条 本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依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

责任;……

责任; ……
10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删除(四)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13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14第五十四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

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和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15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享有同等的权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享有同等的权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6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7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18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9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及方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否则,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第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0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其董事职务自事实发生之日起自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解除。

动解除。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其董事职务自事实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
21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 (十)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 (十)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22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23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八)《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4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其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5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士;

(二)持有、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

然人或者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以及他们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在持有、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四)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及其配偶、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士; (二)持有、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以及他们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在持有、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四)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及其配偶、直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士;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系亲属;

(六)正在或在其被提名为独立董事日前12个月内曾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士或者是该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或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系亲属; (六)正在或在其被提名为独立董事日前12个月内曾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士或者是该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或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26第一百四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除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社会信用良好,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会、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第一百四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除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验。

验。(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会、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7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8第一百四十五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专业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其所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其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七)就公司特定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就公司特定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和咨询结果,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的同意。
29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和(六)项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的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项职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审计和咨询结果。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30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项所称特定事项包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含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或专门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前款所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分别披露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前款所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分别披露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分别披露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31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充分依据。

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充分依据。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其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充分依据。
32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33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提前解除独立

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34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35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职权包括: (一)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职权包括: (一)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 (二)保证及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贯彻执行;
36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37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8第二百条 本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条 本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39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因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因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登报公告。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登报公告。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登报公告。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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