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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核查意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344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4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7,366,678股限制性股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监事核查意见签名):

监事签字:

文 洪孙大洪罗 艳
石胜伟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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