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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

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和内控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督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委员的签字投票表决意见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至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审计监督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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