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为下属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及相关备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应所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所控制企业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李国强 | 赵 平 | 戴文涛 |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