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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完善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五)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六)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八)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九)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七条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在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交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

对于出售或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此次交易的背景、交易

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事项等)、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

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购买资产

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依法需要披露的事

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前述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八条 对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召集人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二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2、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

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

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

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的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非法人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

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单位印章。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格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同时兼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一)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参会股东阐明观点,但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代理

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点,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五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

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

(三) 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

(四)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关联事项

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事项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有关关

联交易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八) 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 《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由

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

(十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交易;

(十二)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六)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交易;

(七)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八)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九) 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九)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第六十四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六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六十七条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

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

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

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络媒体。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少于”、“过半数”、“超过”,都不含本数。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期限均不包含决议/会议/通知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

当日。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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