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为完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以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汇报制度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一年度公司均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
事人签字。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沟通制度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