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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第五条 津贴标准: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6万元(税前)。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九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予以发放津贴。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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