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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3-07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贝斯美”)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14日和2023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捷力克”)80%股权,其中: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48%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32%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披露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以及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3、本公司对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诚信及无违法违规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况。 4.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相关情况的承诺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以及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排。 4、承诺人对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诚信及无违法违规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承诺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承诺人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况。 4、承诺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向上市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5、承诺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相关情况的承诺1、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1、承诺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承诺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已公告的减持计划除外),不会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2、若承诺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3、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给上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承诺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人承诺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本承诺函于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终止仅针对发生该情况的承诺人);(2)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以及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4、承诺人对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相关情况的承诺1、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诚信及无违法违规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承诺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承诺人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况。 4、承诺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减持计划的承诺1、承诺人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承诺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承诺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已公告的减持计划除外),不会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承诺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1、本公司/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事与贝斯美相竞争的业务;也不通过投资、持股、参股、联营、合作、技术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贝斯美相竞争的业务;不向业务与贝斯美相同、类似或任何方面与贝斯美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业务上的帮助。 2、如本公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被认定与贝斯美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将把该涉嫌同业竞争的企业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由贝斯美收购成为其一部分;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贝斯美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贝斯美,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贝斯美。 3、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贝斯美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贝斯美其他股东的权益。
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在自己所能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贝斯美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时,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定价上不应明显偏离市场上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标准,程序上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贝斯美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绍兴贝斯美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贝斯美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贝斯美的合法利益。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完全独立经营;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承诺人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名或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承诺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承诺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承诺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本承诺函于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终止仅针对发生该情况的承诺人);(2)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以及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排。 4、承诺人对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相关情况的承诺1、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1、承诺人已依法履行了作为标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标的公司为依其适用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承诺人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有异议的情形。 2、承诺人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 3、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资产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根据承诺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完成权属变更不存在任何权属方面的法律障碍。 4、本说明与承诺函经承诺人盖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将承担由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诚信及无违法违规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2、承诺人及承诺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最近五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承诺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4、本承诺函经承诺人盖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将承担由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人承诺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起5年的承诺任职期限内及离职后2年内(以下简称“竞业禁止期限”),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实际控制的任何公司及其各自的关联方(不包括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 3、以其本身名义或代表其他方直接或间接游说、干扰或尝试干扰或于本次交易交割日前五年期间曾经是标的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或雇员的任何人、公司、机构或习惯与标的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任何人、公司或机构; 4、单独或连同他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或从事相同或具有实质性竞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5、自行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或从事相同或具有实质性竞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包括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企业/本人承担。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含捷力克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将尽量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4、承诺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公司遭受损失,承诺人及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标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以及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2、承诺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对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相关情况的承诺1、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承诺人及下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诚信及无违法违规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2、承诺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承诺人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况。 4、承诺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均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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