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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公司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进行了表决。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在确认全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收到会议通知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备案。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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