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下除外。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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