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通过对王彬先生、杜永生先生、王士民先生、刘志宇先生、尚春先生五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提名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朱义章先生、黄建华先生、乔晓林先生、卢海涛先生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提名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充分结合了公司所在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235名第一类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五、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7名第二类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第二类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六、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5G通信及服务器电源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东 孙玉玲 乔晓林
卢海涛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