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743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12月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