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佳电股份: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四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