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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且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黑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关注事项、函询及问询事项(以下统称监管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跟踪落实是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检查和督办。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决议的跟踪、监督、检查和督办。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的责任人,董事长负责指导、督促总经理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和总经理监督、检查具体决议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 证券部是董事会决议落实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修订相关制度;

(二)建立、完善决议落实督办台账及日常管理工作体系;

(三)与承办单位的信息沟通、协助组织决议落实情况的调研活动;

(四)向公司董事会反馈决议事项执行情况,必要时组织决议事项具体负责的承办单位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汇报;

(五)负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证据资料收集、汇总及记录;

(六)其他与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由具体对应承办单位即主办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承办单位应按照董事会决策要求,严格承办落实,开展具体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

第三章 决议落实

第七条 董事会决议落实具体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工。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由证券部负责下发落实董事会决议通知,公司办公室负责督促各承办部门完成会议所决定事项。

(二)决议承办。各承办部门分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各承办部门接到落实董事会决议通知后,应及时认真办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督办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对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决议执行时的条件与做出决议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在情况发生变化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目前进展情况报送证券部,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汇报。必要时,请示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汇报相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要求需履行董事会重新审议程序的,证券部应及时协调承办单位并组织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进度反馈。公司办公室配合证券部每半年对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各承办部门需将决议落实事项进展情况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送至公司办公室及证券部,由总经理代表经理层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对于董事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一步反馈。

(四)资料归档。证券部建立决议落实资料档案,凡决议落实事项完成后,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八条 监管事项反馈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收到监管部门问询或函询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同时通报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事项所涉承办部门);

(二)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监管事项的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送至证券部;

(三)证券部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反馈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按照信息披露的流程上报监管部门。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质询意见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经审核认为有关部门回复无法满足监管回复要求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修改完善并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章 跟踪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监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采取连续性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条 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对决议及监管事项的落实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说明,并将检查、督办结果以报告形式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需连续性跟踪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落实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对外长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六)深化改革任务执行落实情况;

(七)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

(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监管机构的要求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连续检查和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按计划执行,执行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说明,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运营收益情况;

(二)公司的对外捐赠、委托理财、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融资事项、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租赁等进展、收益情况;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或回购本公司股票执行情况;

(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解聘、薪酬及奖惩执行情况;

(九)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职工收入、企业年金等分配决议执行情况;

(十)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执行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十一)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服务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专项跟踪检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章 决议落实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配合证券部对董事会决议及落实情况汇总形成定期总结报告,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对于跨年度执行的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按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外,还应纳入以后年度的报告内容。对于董事会提出质询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答复。

第十三条 证券部从执行结果、执行时效、执行效果与决议偏差、执行反馈情况等方面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与承办单位反馈后报公司确认。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董事会关于决议执行情况的评价及反馈意见,总结经验,增强执行效果。

第十五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董事会决议执行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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