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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子公司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本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公司。第四条 公司按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或其他投资条件取得、享有和行使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第五条 本公司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赋予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充分自主权,确保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第六条 本公司加强对子公司资本的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公司的统一调控与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第七条 本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本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

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子公司每半年可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本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子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第八条 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本公司备案。第十条 本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本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本公司依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被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本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本公司意愿充分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本公司提名并提请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和解聘。子公司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聘用的子公司经理应与该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本公司委派制。

第十四条 在本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本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子公司经理向本公司总经理的定期报告制度。

子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本公司总经理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本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本公司批准。子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本公司确定。子公司副总经理的薪酬由子公司总经理拟定报本公司审查确认。子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的薪酬由子公司总经理确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本公司确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本公司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报经本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子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3、贷款及其他形式筹资管理制度;

4、预算管理制度;

5、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未经本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按时报送本公司。子公司向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及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本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所在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对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子公司应接受本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本公司审计部门完成本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本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将每年对子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综合审计。以便于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

第三十条 子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报备本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后实施,未经确认的重大经济合同不得实施。重大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

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同;

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

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5、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合同;

6、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包括股权转让、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将不定期的安排临时专项审计。

第七章 分红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子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子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子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且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税后利润的20%。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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